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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股份327,110,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7848%。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股份1,974,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38%。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所持股份325,824,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671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股份68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0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股份1,2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13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所持股份1,28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1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26,713,232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6%;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66%;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未达盈利预测的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713,232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6%;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57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66%;反对3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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